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作者:电信学院 时间:2017-09-12

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他们奋勇争先,追求卓越,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奖学金的种类和条件

 

第一条  奖学金设置的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自强标兵”奖学金、优秀考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校专项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三)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

第四条  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  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意愿在学校设立单位(个人)奖学金。

第六条  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的实施细则由我校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愿或要求另行制订。

第七条  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按照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四)“自强标兵”奖学金

第八条  “自强标兵”奖学金管理办法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自强标兵”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五)优秀考生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考生奖学金为鼓励品学兼优的考生报考我校而设立,分别有:

  1.一等奖:所录批次的第一志愿为我校,高中阶段获省级优秀党(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奖励2000元;

  2.二等奖:所录批次的第一志愿为我校,高中阶段获市级(地级市)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者奖励1000元。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为在校就读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享受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好,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优秀,专业思想牢固;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综合测评单项奖学金。

  1.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参评学生人数1%的比例进行评选,奖金额为3000元/人;

  2.三好学生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参评学生人数6%的比例进行评选,奖金额为2000元/人;

  3.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参评学生人数4%的比例进行评选,校学生会、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广师大学生》编辑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艺术团、校自律委员会、校勤工助学中心、校朋辈心理健康服务队、校广播站、校广师视频分别按其学生干部人数15%的比例进行评选,奖金额为800元/人;

  4.综合测评单项奖学金按参评班级学生人数15%的比例进行评选,奖金额为500元/人。

 

(七)学校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专项奖学金为鼓励学生学有所长,奖励学生在工作、科研、文艺体育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而设立,分别有:

1.发表学术论文专项奖学金。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而设,奖金额为特等奖2000元/人,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等级界定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2.其他专项奖学金。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在世界、国家、省、市(地级)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比赛中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校争光,特设此项奖学金,具体是:

  (1)学术科技类国家级比赛奖励标准为:特等奖3000元/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800元/人;

  (2)文艺体育类国家级竞赛奖励标准为:设等级奖项的竞赛活动,特等奖2000元/人,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设名次奖项的竞赛活动,第一名2000元/人,第二名1500元/人,第三名1200元/人,第四名1000元/人,第五名800元/人,第六名600元/人,第七名400元/人,第八名200元/人。

  (3)世界级比赛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3倍,省级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1/2倍,市级(地一级)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1/4倍。

3.由2人以上组队参赛的获奖项目按以下办法计算奖金:

  (1)获奖项目由2--4人组成的,按个人获奖奖金额的(人数+1)/2倍计算;

  (2)获奖项目由5人(含5人)以上组成的,奖励总额按个人获奖奖金额的3倍计算。

4.工作积极分子奖。为奖励在学生工作、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按各二级学院参评学生人数2%的比例评选。校学生会、校自律委员会、校勤工助学中心、校朋辈心理健康服务队、校广播站分别按其学生干部人数15%的比例进行评选,不设立奖金。

第十三条  获科研成果专项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额给予奖励。

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学校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或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满五年调离的,必须向省奖学金管理部门,按所欠服务年限核算退还领取的奖学金和交纳在校期间的培养费。

第十六条  凡在本学年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终止享受该学年国家专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凡在本学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工作积极分子奖:

  1.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因病一学期缺课累计四周以上者;一学期内无故旷课5节以上(含5节),或事假超过5天者(含5天,因父母病危或家庭严重自然灾害而事假超过5天不计在内);

  3.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公选课有一门考试不及格者(绩点为零);

  4.综合测评德、智、体原始分达不到60分者;

  5.新生《学生手册》考试不及格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已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反之亦同。

第十九条  学校将学生领取奖学金的情况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并直接向学校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来源于学校按省规定的比例从每年收取的学杂费中划拨。

第二十二条  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综合测评单项奖学金、工作积极分子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广师大学生》编辑部、校艺术团、校自律委员会、校勤工助学中心、校广播站、校广师视频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宣传部或其他单位(部门)按条件推荐,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条件审核,不占该二级学院评选名额。以上干部如有毕业班学生,可参与评优,其所用名额应在该学年度评优名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校级学生干部组织学生干部人数配备原则上按:主席团正职1人、副职2人配备;校本部各部门正职1人、副职2人、干事3人配备;校区各部门的配备为正职1人、副职1人、干事2人配备。

第二十五条  文体比赛获奖者由校团委、体育部推荐;科研成果获奖者由校科研处推荐;学术科技比赛获奖者由校团委和二级学院推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广师院〔2009〕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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