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

作者:办公室 时间:2017-08-25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提高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和本硕士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思想品德教育的责任,负责确定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承担硕士生课程教学、指导硕士生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关心硕士生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对本硕士点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促进学位授予质量的提高。

(三)遴选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遴选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现职教学和科研人员,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遴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 周岁(学科带头人不受此限制)。其中40 岁以下的副教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且近5 年来研究成果与申报学科密切相关(相关度以中国期刊分类号为准)。

(四)应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应用研究水平和开发能力,能开设本专业学位硕士生相关课程。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学术水平要求

(一)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本人参与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与申报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相关度以中国期刊分类号为准)的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 篇以上,其中,至少1 篇为本专业(领域)核心(若科研经费超过15万元则不受核心的限制)以上刊物(以北大版为准)。

(二)科研经费。申请者主持的项目(含市级以上纵向课题,横向课题)经费至少12 万元(若论文数量超过规定的2倍,则主持的项目总经费可为10万元或纵向项目经费为5万元)。此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1. 主持有较强的工程应用背景或人文社科应用类的市级以上纵向课题、项目1 项以上;

2. 主持有较强的工程应用背景或人文社科应用类的横向课题、项目1 项以上;

3.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级一等奖以上计前15 名,国家级二等奖计前10 名,国家级三等奖计前5 名;省部级一等奖计前5 名,省部级二等奖计前3 名,省部级三等奖计前2 名);

4. 负责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前3 位)。

第六条 校外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根据硕士生培养的导师组制度、校内外导师制工作的需要,和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请校外硕士生导师。聘任原则必须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校外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与本硕士点建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单位中选聘,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要求的校外实践基地专业人员可申请担任本硕士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所发表的论文、获奖成果证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经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 份),由本硕士点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签章后交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

对于原具有学术硕士导师资格的人员也要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重新申请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导师资格。若原具有专业硕士导师资格,但不是被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点聘请的硕士导师也要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初评

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半数者,视为同意推荐(认定)为硕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推荐(认定)名单及个人申报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交研究生处。

第九条 学院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硕士点推荐(认定)新增硕士生导师的材料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半数者,视为通过。审议通过的名单须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批意见,由学院公布硕士生导师资格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对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初评结果有异议的教师或学生,应在公示阶段向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得越级申诉。

(一)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对教师或学生的申诉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并须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公示阶段结束后,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不再受理教师或学生的申诉。

(二)如教师或学生对本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裁决。对教师或学生的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

(三)拟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经查存在不宜担任硕士生导师的,取消评选资格;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四)经查实,申诉教师或学生属诬告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遴选规模

根据该硕士点的硕士生教育规模、硕士生培养要求以及该硕士点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需求确定遴选硕士生导师名额。原则上该硕士点硕士生导师数量应不多于本硕士点在校硕士生人数的2 倍。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条 本硕士点学术(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要认真审核,遴选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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